按照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製定本辦法。
1.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情節或給與批評教育,或給與相應處分,該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移交公安機關。
2.考試違紀
考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
到考場外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
姓名、考號及其他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凡違紀學生💁🏽♂️🧝,該門課程本次考核成績記為無效,視其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3.考試作弊
考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考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凡作弊學生作如下處理:
(1)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取消其下一輪正常補考資格;
(2)視其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留校察看以下的處分,由教務處作出決定🧑💻;
(3)若累計兩次考試(含補考)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迅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凡因曠課,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由學生處作出處分決定🧑🏼🎓;凡因犯其它錯誤所受的處分,給予留校察看以下的🌖,由保衛處或保衛處會同其他部門作出決定👈🏿。留校察看處分由各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主持摩臣2日常工作的院長決定;開除學籍的處分由院長會議作出決定。
5.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院長👨🏿🏭、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至少五人組成🧐,每學期第一周公布本學期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名單。
6.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維持原處分決定或學校重新研究的決定即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7.學生對學校的最終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最終決定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8.學生處分的決定要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